(1)相關人員職責;
(2)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5)特種設備定期維護、定期自檢和運行記錄的規定;
(6)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申請及實施規定;
(7)《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培訓和教育規定;
(9)特種設備采購、驗收、安裝、改造、使用、維修和報廢管理規定;
(10)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及演練規定;
(12)《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11)執行本規則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接受安全監督。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制造、安裝、改造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單位。
以及壓力管道的管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特種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