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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

代管是壹種消滅債務的制度。在壹定條件下,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向提存機構提交債務履行的標的物,以消滅其債務。

法律分析

定金的適用條件是: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提存的效力:債務人依法向提存部門交付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後的價款,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交付了標的物。代管有以下效力: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債務因提存而消滅,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提存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2.在存款人和保管人之間。存款機關有妥善保管存款的義務,存款人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所存債務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可以取回存款。3.在托管代理機構和托管接收方之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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