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單的法律特征。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乃至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核心單據,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提單具有收據的功能,是貨物已經被承運人收到或者已經裝船的證據。提單作為壹種收據,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具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用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證明提單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在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單是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用其他證據推翻提單的記載。
(2)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提單作為合同的證明,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具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證明實際運輸合同與提單不符。但是,當提單轉讓給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時,承運人和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只能根據提單的記載來確定。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壹經簽發,承運人只能將貨物交付給提單持有人。此外,處置在途貨物的權利也轉讓給了提單持有人。
3.提單的性質。提單是壹種流通票據。提單作為壹種有價證券,既是物權證券又是債權證券,同時也是委托證券、可轉讓證券、負擔證券和退保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