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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分析: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與審判資源的優化成正比。只有以審判為中心,合理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才能有效減輕壹線崗位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壓力。對此,應從四個方面配置審判資源,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第壹,要有強大的審判團隊。既要通過人員的合理調配和選拔機制,有效地將優秀的司法人才聚集到審判壹線,也要註重老、中、青司法力量的相互搭配,形成合理的審判年齡結構,避免法官各自為政的現象。第二,合理界定司法權和司法行政權。第三,理順獨任法院與合議庭的關系。第四,進壹步完善審判委員會和法官會議制度。首先要轉變職能定位,主要職能應該是總結審判經驗,研究審判工作中的宏觀問題,比如統壹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在討論案件時,要建立相應的過濾機制,將討論範圍限定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復雜案件的處理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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