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在案件檢查階段,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初步審查,然後正式受理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查辦的案件的壹種工作程序。
2.發生了什麽:
提前介入是案件審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壹種工作方法,並不是審理每壹個案件的必經程序。
3、早期介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需要盡快處理的重大或疑難案件;
案件稽查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基本結束,相關案件材料基本成型;
4、程序要求:
提前介入需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擴展數據:
檢方提前介入,大案要案後準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壹些地方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也出臺了這方面的工作規定。
提前介入,是指刑事案件尚未按法定程序進入偵查階段的檢察環節,檢察機關應偵查機關的請求或者認為有必要,對正在偵查的部分案件參與或者發表意見,在偵查終結前指派人員開展刑事檢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