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在本市有常住戶口5年以上;
2.申請人必須是低收入家庭或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收入家庭;
3.屬於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沒有住房:
(1)申請人和* * *連同申請人在主城區已無私擁有住房;
(2)未租住過公房或廉租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在主城區轉讓住房。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