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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保證合同資產

法律主觀性:

“質量保證金”是信用記錄成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信用記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用評分和交易評價的監督,還要接受質量擔保的監督。如果信用記錄會員在合作過程中違規,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作為處罰。年限和保修金的多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壹是指質量保證金,二是指質量保證金。質量保修金從雙方約定的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於支付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修理時的修理費用。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為保證工程質量而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的資金。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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