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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是否合法有效?

夫妻協議離婚具有法律效力。詳情如下:

1.同意離婚的雙方去公證處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希望雙方能夠如期履行離婚協議中記載的內容。離婚協議的公證是雙方協議的公開證明。經公證的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已得到法律認可。簡單來說,公證離婚協議比公證離婚協議更有效;

2.當有數份不壹致的離婚協議時,經公證的離婚協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優於其他離婚協議。壹旦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協議,導致另壹方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並出具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法院可以快速認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可以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2.子女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案;

4.房產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存款證明等。;

5.公證員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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