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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港澳臺案件的管轄權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案件主要包括:1、海事海商案件,因為海事法院都是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不是每個中級法院都有管轄權,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也有例外: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註:並非所有中級法院都對專利糾紛案件有管轄權;並不是所有的版權糾紛都歸中級法院管轄。) 4.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但也有例外: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6.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7.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8.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裁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9.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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