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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76條逾期利息是什麽?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了借款人逾期還款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逾期利息問題作出約定,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對是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多少的約定,也可以是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對逾期利率的確定。如果金融機構在借款時沒有約定逾期利率,那麽金融機構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掛牌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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