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掛牌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