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特別是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我國《教師法》也規定,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對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制止的義務。對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或者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教師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當然,如果情節嚴重,眾所周知是學生重傷或者死亡,現在又是重傷,司法機關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