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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規定,我國的兵役制度是

法律分析:我國的兵役制度分為兩種:壹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征兵制。這壹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規定公民在壹定年齡範圍內必須服壹定年限的兵役。另壹種是誌願兵役制,也稱征兵制。在這種制度下,公民自願應征入伍服兵役,並與軍隊簽訂服役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征集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主動,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初審合格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八條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誌願兵役制士兵。服義務兵役的士兵稱為義務兵,服誌願兵役的士兵稱為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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