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個人和小微企業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條件:
(壹)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創業者,無不良信用記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
2.設立經營實體,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3.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汽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經本市人才管理部門認定的“項目+團隊”成員,符合條件的,可共同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市登記為市場主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1.屬於《大中小微企業統計分類方法(2017)》(字[2017]第213號)規定的小微企業;
2.沒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3.當年新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職工人數的20%(100企業達到10%),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符合條件的人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人員)、產能過剩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