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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失獨家庭壹次性補助

法律分析:1。壹次性救助制度。對失去計劃生育的家庭,發放壹次性救助金。救助標準不低於每人5000元。壹次性救助金於每年9月30日前發放到位。2.特別援助制度。對計劃生育失獨家庭發放專項救助資金,我市標準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專項救助資金基本標準適時調整。特別救助按月計算,每年發放壹次,於9月30日前發放到特別救助對象的個人儲蓄賬戶。3.綜合保險制度。為計劃生育失去子女的家庭成員(指納入特困救助體系的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購買綜合保險,按每人每年最高300元標準繳納保費,保障範圍包括住院護理、重疾、意外傷殘、“120”救護車、殯葬服務等。

法律依據:《天津市關於建立計劃生育失獨子女長效支持關愛機制的實施意見》第壹條計劃生育失獨子女是指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未收養子女的家庭,計劃生育失獨子女家庭成員是指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1933 1 65438。(2)女方已滿49周歲;(三)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壹個子女的;(4)無幸存子女;(五)本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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