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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標準的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天津疫情防控期間工資如何發放: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下簡稱“疫情防控期”),企業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足額支付工資。二、1、65438+10月25日(初壹)、65438+10月26日(初二)、65438+10月27日(初三)為法定節假日。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2.延長的春節假期屬於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且不能補休的,至少支付其工資的200%的加班費。實行特殊工作時間的,按有關規定執行。3.春節假期延長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工作,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對於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延長春節假期的政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4.延長的春節假期是休息日。企業應當與工會和職工協商,為其生產經營安排加班。如果員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動,企業不能強制帶薪年休假,更不能請事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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