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種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保護草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草種管理辦法》第八條農業部根據需要編制國家重點保護草種質資源名錄。
草種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業部組織有關單位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草種質資源,建立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可利用的草種質資源名錄。
《草種管理辦法》第十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國家和地方草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保護地。
《草種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禁止采集、采挖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草種質資源。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確需采集挖掘的,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批準。
《草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的草種質資源,應當依法實施檢疫。
首次引種的草種應當隔離試種,進行風險評估,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
草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國家對草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草種質資源,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農業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