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18周歲是法律從輕處罰的情況。至於是較輕還是較輕以及較輕的程度,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這壹原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
在具體量刑時,壹般應區分已達到14及16以下的年輕罪犯和已達到16及18以下的老年罪犯。在決定對同壹年齡組的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壹般應當體現不同行為人的年齡差異。
只有這樣,才能在我國刑法中充分體現和實現輕微犯罪的寬嚴相濟原則。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無論犯什麽罪,都不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壹個嚴格的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犯罪的時候,就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候。
如果他在犯罪時未滿18歲,即使他在審判時已滿18歲,也應適用本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18周歲以下的人不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關系到罪犯的生死。
18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弱。所以他們沒有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不能改造,所以不適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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