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危險廢物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第三條危險廢物填埋場的選址和與周圍群眾的距離,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確定,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可以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危險廢物填埋場的環境影響評價中,應考慮滲濾液可能帶來的風險、填埋場結構和防滲層的長期安全性及其引起的泄漏風險。根據區域內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結合填埋場的遠期發展規劃和設計年限,評價其對周圍地下水環境、居民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長期影響,確定其與常住居民住宅、農用地、地表水等敏感目標之間的合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