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所以,條例、行政法規、法律是不同部門制定的,屬於哪個不能壹概而論。根據提法的層次不同,要看哪個從屬於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