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編碼中心應當向申請人批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