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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是剛性憲法還是柔性憲法?為什麽?

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是由英國學者詹姆斯·布萊斯在1901年提出的。這種劃分的標準是考察制憲與普通立法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區別,突出制憲活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剛性憲法是指制定憲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於壹般法律,有特別嚴格的要求。無論是制定憲法、修改憲法還是解釋憲法,都必須按照壹套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以體現制憲活動的神聖性。

柔性憲法是指創造憲法的形式和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因此產生的憲法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相同。

按照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的分類標準,美國屬於典型的剛性憲法,而英國憲法屬於典型的柔性憲法。

按照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的分類標準,我國憲法也屬於剛性憲法。根據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提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這說明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於壹般的法律法規,因此憲法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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