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鐵路超限超重貨物運輸,保障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技術管理條例》、《鐵路貨物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標準軌距鐵路專用線,是鐵路運輸超限超重貨物的基本依據。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對於保障國家重點工程和國防建設的需要,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鐵路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配備專人負責超限超重貨物運輸。
鐵路局應成立超限超重貨物運輸通關管理委員會,由主管運輸的副局長任主任,總工程師任副主任,各有關局長為成員。鐵路局直屬貨運站、車務段應成立以站、科長為組長的超重、超重貨物運輸領導小組。
管委會和領導小組應建立工作制度,明確職責,負責協調解決超限超重貨物運輸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承運人在各鐵路幹線(段)、各車站(包括專用鐵路、專用線)辦理超限超重貨物運輸時,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資質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