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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賠償責任限制是多少年?

法律主觀性: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自車票發售時起成立,至車票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的完成。旅客運輸的運輸期間,從檢票進站和出站時起至旅客到站時止計算。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即雙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壹旦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可以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第三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可以向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請求法院排除妨礙。合同生效後,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因此,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達到預期目的的必然追求。

法律客觀性: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後,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批準,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事故認定。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和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非法穿越平交道口或人行步道,或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而造成的人身傷亡,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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