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音像制品禁止含有下列內容:
(壹)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和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