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守玉,男,1919出生於浙江蕭山。教授。中國革命委員會成員。1947畢業於重慶國立中央大學。曾任職於南京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土地管理學院。作為土地管理學院的博士生導師。中國土地科學學會土地法分會、江蘇省經濟法教學研究會、江蘇省土地學會法律監督研究會顧問;浙江大學東南土地管理學院教學主任、兼職教授;《農業經濟法》、《土地法》、《土地詞典》主編。主要貢獻:長期從事土地法、農業法教學和立法研究。1996中國土地科學雅致第三期《關於建立集體土地產權和法律制度的思考》中提出要劃清農用地和非農用地的界限。被原國土局副局長討論為《土地管理法》的原則。1995年8月,在土地立法難點研討會上提出“耕地要控制”的意見,受國家土地管理局委托主持“耕地控制立法研究”課題。研究結果可為國家在1997年4月作出“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保護耕地的重大決策提供參考。《論建立農業發展權制度》10月中國土地報1997,165438,受到各方關註,社會反映強烈。全國人大環資委15號意見作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主持農業部“農村集體土地法律問題”研究,獲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三等獎。他是《土地法通論》的作者。此外,他還參與了《農業百科全書》等書籍的編纂。在國家壹級雜誌上發表論文20余篇。2000年,農業部發表了《論法律關系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壹文,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提出了壹些界定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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