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我國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書面決定或者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國籍證明或者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歸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簽發的離婚文書在我國使用的,按照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或者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國的傳統道德規範大多是針對婚姻家庭生活領域的。隨著中國現代化的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迅速變化,許多封建思想被摒棄。
無論是夫妻反目,還是親子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很復雜。相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也是豐富的。發生矛盾時,往往不容易分清是非,事實往往模糊不清。所以調解糾紛要做到公平優先,基本衡量家庭成員的優劣和對家庭的貢獻,促進雙方協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