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至北齊掌管司法的最高官員。漢景帝6年(144),改稱大理;建元四年(137),恢復舊名;愛元壽二年(1),改稱大理。東漢時辛莽改名為秀才,改名為廷尉。漢末恢復大理。魏國黃初元年(221),改名為廷尉,後人直到北齊才改。
司令官的職責是管理全世界的罪犯監獄。每年全國破獄總數最後都會匯總到庭威;各縣疑難案件要報廷尉量刑;庭偉還經常派人為當地政府處理壹些重要案件。有的還能反駁皇帝和三府提出的判決意見。廷尉可以根據詔令逮捕、監禁和審判有罪的王子或大臣。禮法藏於廷尉,掌管法律法規的修訂事宜。分、寸、尺、尺等屬於計量標準的事項,也由廷尉負責。
廷尉軍銜在2000石中間,下屬軍官為廷尉正,左右各壹名監。劉詢,漢武帝宣帝,為了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增加了四個600石的廷尉平。
東漢省略了右監,司亭衛平省只有左平壹人。廷尉候選人往往選擇取出那些出身於律師世家的人,如舜帝順帝時的吳雄和廷尉三世。郭公家以學杜甫律學聞名。幾代人中,擔任過廷尉的多達7人。東漢時,權力屬於太閣,廷尉在辦案時有時不得不服從大臣。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以尚書* * *,開後世大理國刑法和* * *刑部之先河。
魏晉南北朝和漢朝沒什麽區別。北齊時,易廷尉封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了大理寺官審判死罪,刑部復核的制度。元代沒有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因此,明代大理寺恢復後,受元制影響,改為案件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官只負責審查的制度。地方上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過刑部審核,再經過大理寺審核。清除系統與清除系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