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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部門規章的制定權屬於

法律分析: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規章制定程序制定並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部門規章中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制定機關、制定權限、制定程序和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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