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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不給員工買社保會面臨什麽法律處罰?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承擔兩項責任:

首先。個體戶需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並承擔滯納金和相應的罰款。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其次,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等意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用人單位在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如員工發生工傷,要代替社保基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即使員工主動放棄繳納社保,那麽用人單位也必須依法承擔責任,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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