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部、農業部、公安部、工商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清理取締三無船舶的通知。
第壹條未辦理審批手續,非法建造或者改裝船舶的,由公安、漁政漁政監督管理部門、港口和海事執法部門等予以沒收。對未履行審批手續建造或者改裝船舶的船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經核準登記非法建造、改裝船舶的工廠、場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銷售所得和非法建造、改裝的船舶。
第二條港監、漁政、漁政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壹步加強對進出港口船舶的簽證管理。對停靠在港口的“三無”船舶,港監和漁政、漁政監督部門應禁止其出港,予以沒收,並對船主處以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漁政、漁政監督、港監部門應當加強海上生產、航行和治安秩序管理,海關、公安邊防部門應當結合海上緝私工作,取締“三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三無”船舶壹經查獲,壹律予以沒收,並可對船主處以船價二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