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是法官在開庭前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壹種會議。
庭審是法庭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為審前準備、庭審(即當庭審理)和生效判決執行三個基本階段。審判的結果是判決(即判決或裁定),法院作出的判決在符合生效條件後成為生效判決,生效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執行。
審前準備的內容很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的規定,包括:向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副本;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當事人的合議庭成員;查閱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通知必須* * *與訴訟當事人壹起參加訴訟。這些審前準備和庭審之間不存在職能上的混淆,因此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本文討論了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涉及,但司法解釋文件中有規定,司法實踐中廣泛使用的兩種審前程序: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審前會議可以在許多方面發揮作用,例如,作為管理案件的工具,解決當事方提出的動議,安排發現程序,準備和指導開庭,讓當事方知道哪些問題仍有爭議。審前會議無疑可以促進當事方之間的和解,因為通過審前會議,當事方更加了解其案件的優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發送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或者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