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無後果。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
二、庭審中有哪些註意事項?
1,聽證可以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法官通過審判,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客觀認定民事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明辨是非,公正處理民事案件,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2、有利於對司法活動的有效監督。開庭審理將案件的審判過程置於群眾監督之下,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辦案的公正性。
3.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我國相關法律充分規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行使方式。庭審有利於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最終保護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
4、有利於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庭審結束被告拒絕簽字是很小的事,這也是被告的權利。法院不會強迫被告簽字,被告如有其他違法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