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戰協定是交戰雙方同意在壹場戰爭中暫時停止戰鬥的協議,它往往是和平的前奏。
停戰協定不同於停火協定。停火協議只是局部的、短期的停止戰鬥的做法,壹般只是為了達到壹個很小的目的,比如搶救受傷的士兵,掩埋死亡的士兵或者允許醫療和人道主義人員通行,撤出平民或者外交人員等等。停戰協定是壹個長期協議,壹般在停戰協定中規定有明確的停戰條件,甚至停火線。
停戰協定必須由所有交戰方簽署,它禁止任何壹方進攻。受國際法保護,規定停戰協定的國際條約是1907海牙公約。
然而,停戰不同於和平條約。有時壹個正式的和平條約要在停戰協定達成並實施幾個月甚至幾年後才能簽署(壹個非常著名的例子就是朝鮮戰爭,至今沒有達成任何和平條約)。在和平條約生效之前,交戰雙方仍處於戰爭狀態。
和平公約
維持和平是幫助遭受沖突的國家為可持續發展創造條件的壹種方式。維持和平人員----來自許多國家的士兵和軍官、民警和平民----監督和觀察沖突後局勢中的和平進程,並協助前戰鬥人員執行他們簽署的和平協定。這種援助有多種形式,包括建立信任措施、權力分享安排、選舉支助、加強法治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
《聯合國憲章》賦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采取集體行動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權力和責任。為此,國際社會通常呼籲安全理事會授權維和行動。這些行動大多數是由聯合國自己建立和執行的,其部隊在聯合國的行動指揮下。在聯合國的直接參與被認為不適當或不可行的其他情況下,安全理事會授權區域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和願意這樣做的國家聯盟,行使某些維持和平或執行和平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