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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是什麽意思?

通函是將某壹事項的具體情況通知接收方的正式書面信函。

壹般來說,通常的告知書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起到警示作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合同約定的,在對方發出提醒且不予理睬的情況下,可在後續采取法律措施。

通知函和告知函的主要區別在於,回函是回答對方提出的問題,而告知函是告知對方情況。

通知函正文通常包括兩項內容。壹種是告知原因,說明出具這封信的原因。二是告知對方。簡述有關事項的具體內容和應註意的問題。

通知函是指轉發同級或不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上級或同級機關的有關公文,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任免幹部,發布法規,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執行或知曉事項的文件。

註意這個問題:

1.註意批文和請示的區別。有隸屬關系的向上級請示、批準,無隸屬關系的向業務主管部門請示、批準。主管機關應當以審批函回復審批請求;

2.開門見山,直奔主題。不管是發信還是回信,都不要拐彎抹角,避免空談、套話、空泛的評論;

3、壹文壹信,簡潔明了;

4、語言要規範、得體,並體現信函的語言特點。用平和、禮貌、真誠的語言發信,對主管部門表示尊重和謙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作出裁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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