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辦公平臺是企業信息化管理的壹種方式。如果公司做出相應的規定,並將其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程序模式,則是有效的。但是通常情況下,OA辦公系統的內容是可以更改和刪除的,所以很多應用只能作為參考文檔。
如果公司正在使用OA,但是沒有專門的OA運維管理規定,也沒有通過OA辭職的相關規定,那麽正式辭職還是應該要求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所謂書面通知,電子版不能認為是有效的書面通知(可以作為參考憑證)。如果正式辭職,要和公司簽訂辭職協議,提交書面申請,否則勞動者想取證可能會有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