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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是合並的壹種具體形式。我國規範性文件中的第壹次合並是在2月1989日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企業合並暫行辦法》中,即“本辦法所稱的合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者變更法人實體的行為。非通過購買方式實施的企業間合並不屬於本辦法的範圍。同時,《辦法》還規定了負債、購買、吸收股份、控制控股四種合並形式。
財政部1996年8月20日發布的《關於企業合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並,是指企業以購買等方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喪失法人資格或者在保留法人資格的同時變更投資主體的行為。”與之前的規定相比,這壹規定雖然措辭略有不同,但實質內容基本相同。因此,我國規範性文件中所指的“合並”實際上分為兩種。
壹種是被兼並企業喪失法人資格,另壹種是被兼並企業沒有喪失法人資格,只是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壹種合並實際上是我國公司法中的吸收合並。後者可分為兩種情況:收購方已取得被並購方的控制權,收購方未取得。第壹種情況,本質是壹種收購。如果收購方取得被並購方的控制權,且被並購企業為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