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14條。《公約》首先界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指的是確定回報率,沒有性別歧視(第1條)。該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應確保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則適用於所有工人。同工同酬原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施:國家法律或法規;依法設立或承認的工資決定機構;雇主和工人之間的集體協議;這三種方法的混合(第2條)。《公約》指出,當行動有利於執行《公約》規定時,應采取措施促進在實際工作基礎上對各種立場的客觀評價;評估方法可由負責確定回報率的機構決定;如果工人之間的報酬率差異是基於客觀評估確定的實際工作差異,與性別無關,則不應被視為違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則(第3條)。《公約》強調,每個成員應酌情與相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合作,以執行《公約》的規定(第4條)。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在其認為必要時,應向大會提交壹份關於本公約執行情況的報告(第12條)。
1990中國於9月7日批準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65438+10月2日,公約對中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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