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規則壹。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第二,法律對兩者關系的認定不同,直接影響到財產的分割和繼承。在同居關系的財產繼承中,同居者是許多財產的第壹繼承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第三,法律提倡公序良俗,不提倡同居,所以同居很難受到法律保護。它還強調,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
規則三。禁止包辦婚姻、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