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司法實踐中壹般會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同居期間壹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和繼承、贈與所得,原則上歸本人所有;
2.同居期間,雙方有共同購買的* * *財產或經營* * *所得,屬於* * *財產。* * *有些人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沒有約定為* * *股份所有,或* * *股份所有,或約定不明確,壹般視為* * *股份所有。雙方在同壹財產中各自的份額,壹般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同平等享有。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 * *部分人沒有約定*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為股份所有,或者約定* * *為股份所有,或者約定不明確,除* * *有家庭關系外,視為股份所有。
第三百零九條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同平等享有。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壹)
第三條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