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同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可操作性的部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或缺乏合理可行性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同居協議中關於財產歸屬和債權債務的約定受法律保護。單方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補償協議是否有效,要看這個協議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是否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德,是否限制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壹方依法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另壹方不得以解除同居關系的補償限制他人結婚。如果協議中約定了這樣的條款,最後就很難得到法律保護。比如同居協議中約定壹方不得分手,分手需要支付分手費等。這些都是侵犯人身權的內容,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同居協議在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生活費等方面受法律保護。限制人身分居和家務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這樣的同居協議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3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上一篇:數字金融面臨安全風險和監管挑戰。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如何應對?下一篇:為什麽石油壹定要用美元結算?這給美國帶來了多大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