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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違法勞動法。為什麽有的老板怕勞動局,有的老板有恃無恐?

最多就是賠錢罰款。我們為什麽要害怕?

老板怕被員工告到勞動局。壹個稱職的老板不願意有勞資糾紛或讓員工到處抱怨,因為:

員工投訴會對企業誠信產生不利影響;

員工投訴壹般有法律成本或不利的法律後果;

員工的投訴表明,勞動關系的不和諧會影響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影響。

員工起訴勞動局或勞動監察機關老板,會有不利的法律後果或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被侵害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上夜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女職工享受產假不滿90天;

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的;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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