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541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542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543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合同。
第544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預定期有什麽特點?
1,預定期壹般為同期,不會因任何原因暫停、中斷或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性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和撤銷權。
3.預定期間基於債權人未行使實體民事權利,規定債權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
4.預定期間從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