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的。這就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壹事不再罰”原則。但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理性制度和立法精神的要求,我國行政處罰領域的“壹事不再罰”原則,其中,壹事是指符合行政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不再處罰是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行政主體只能給予壹個且壹個處罰。壹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壹個概念,是指行為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依據對同壹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的處罰。壹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旨在防止重復處罰,體現處罰過重的法律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行為,經營額或者電信資費損失額接近“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非法經營數額門檻標準的, 且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非法經營: (壹)(二)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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