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分子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起訴既是壹個時間概念,也是壹個時間概念,起訴的開始只是壹個時間概念。從設立追訴時效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不僅要求追訴開始時的行為在時效範圍內,而且要求其後的所有追訴行為都在時效範圍內。也就是說,追訴時效中的追訴是壹個時間概念,追訴與追訴時效在時間上的關系是期間與期間的關系,而不是時間與期間的關系。行政處罰法中的追訴時效,是指對因違法行為被追究的行為人的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超過此期限的,行政機關不得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中斷,又稱追訴時效的延續,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以前已過的時效期間無效,當法定事由終結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