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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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