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督的具體流程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審查和公開審理。
1,受理部門。各級檢察機關控告申訴部門受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受理範圍包括符合相關法律、法官在民事審判程序中有違法行為、民事執行活動違法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案例回顧。審查部門是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程序包括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充分了解案情,對訴訟材料進行全面審查,查明案件事實,必要時組織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依法作出審查結論報告。審查期為三個月。
3.公開聽證會。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舉行聽證。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