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配不公可以起訴壹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協議離婚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因欺詐、脅迫等原因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反悔的,可以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後壹年內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客觀性:
那麽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壹方有欺詐、脅迫行為,即如果壹方在分割財產時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法院不能撤銷雙方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是指威脅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的生命等。詐騙,是指以欺詐、欺騙手段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以欺詐手段偽造債務,企圖占有對方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罰;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辜壹方。2.還有壹個期限,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後壹年內,超過壹年,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預定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