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自然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或口頭協議借款。
第二,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滿足形式和實質的要求。
1.形式要件是達成協議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協議等能表明雙方同意借款的形式。
2.基本要素是資金的實際交付。民間借貸案件具有實踐性的特點,借貸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約定,還需要有給付金錢的事實。
因此,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借條是否真實有效的前提下,還要審查履行情況。
對於小額貸款,如果貸款人有支付貸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貸款是現金支付,貸款人按照交易習慣提供了借據,壹般可以視為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貸款交付的事實可以認定。
對於大額貸款,涉及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當事人也主張現金交割。除了缺少借條的其他相關證據外,還需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交易習慣、相關文件、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不足以證明交錢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