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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是裁定還是判決?

法律分析:駁回起訴是處理案件的程序問題,所以用裁定書,而駁回訴訟請求是處理實體問題,所以用判決書。駁回訴訟1。定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者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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