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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幾年,可以不追究。

走私可以不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走私罪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五年;

2.走私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年;

3.走私罪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十五年;

4.走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二十年。

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或者受理。

判定非法越境的標準:

1,無出入境證件出入境或逃避邊防檢查;

2.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失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進出境的;

4.使用以虛假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的。

綜上所述,走私罪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沒有追訴時效。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逾期不再追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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